六问六答|既有工程又有货物的采购项目是什么属性?

政府采购信息网 郝帮滔 2023-10-31 16:14:33

10月24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举办全市财政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全市预算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同志和业务骨干共计三百余人参加本次培训。锡林浩特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斯楞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副局长张代全主持。本次会议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讲授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在现场为学员答疑解惑。

问题一:某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个仪器。评完标才发现2名专家是本单位职工。但是,该单位是3家合并新成立的单位,专家是用以前单位名登记的没变更信息。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仪器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名专家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评标委员会没有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如果该该仪器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那么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87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结果无效。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题二:采购人代表能否与其他专家组成磋商小组对本单位的项目进行评审?

答:可以。但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

问题三: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并论证审核后,财政部门是否要在采购人备案采购计划时要对其采购需求进行审核?

答:不需要审核。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实施计划需报财政部门备案,没有要求采购需求应报财政部门审核。

但是,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发现实施计划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地方,可以启动监督检查要求其改进。

问题四:近期出现一些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评分标准总分不足100分。请问这种做法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八款、九款、十款关于“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的规定,评分标准总分应为100分。如果评分标准总分不是100分,且导致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属于违规行为。

问题五:如何区分一个项目是工程类还是货物类,一个项目如果既有工程又有货物采购,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确定项目属性意义重大,一方面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另一方面解决价格分值不同的问题,此外能够实现精细化采购。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政部令第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采购项目包括工程有一项达到依法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按行业相关规范确定项目属性;未达到依法招标的规模标准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谈判、 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建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问题六:中标人拒收中标通知书、拒交代理费,应该怎么处理?

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根据发信主意原则,中标通知书发出即有效。中标人拒收中标通知书属于放弃中标、拒签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人拒交代理费,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中标人支付代理费。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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